欢迎您访问醴陵市环保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环保业务 > 环境监察
 
www.sb-488.com关于印发《醴陵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3 10:15:24 人气: 资料来源:)

醴环发〔20166

 

 

www.sb-488.com

关于印发《醴陵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行政执法水平,规范环境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1534号)以及株洲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株环办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推行计划执法工作取得的经验,依法对所有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不包括自然生态、核与辐射)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环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提升监管效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污染源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提升效能。

坚持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充分利用相关环境信息数据,逐步建立移动执法系统数据库和污染源监管信息平台;立足污染源分布结构、环境监管执法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横向纵向的跨层级、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进一步明晰局属各部门执法责任,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和执法,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有计划执法,即要明确本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的层级责任、抽查比例、抽查范围。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全覆盖执法,即根据层级责任和网格化管理,将全市所有重点污染源纳入抽查范围,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并确保每年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全面检查。

规范化执法,即统一规范局属各部门的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1534号)、株洲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株环办201624号)。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局属各部门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排污费征收、稽查和督察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方案。自然生态、核与辐射的监管也不适用本方案。

(三)随机抽查主体

局属各部门是实施随机抽查的责任主体,将随机抽查做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责任到人、网格监管原则,对辖区内实行分块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全覆盖网格化监管模式,构建综合环境监管网络。

根据《醴陵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本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同时承担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督察的配合工作。

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和检查重点。

(四)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各部门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做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抽查基础

要逐步建设本辖区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至少要涵盖重点污染源,以及各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要预留与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应逐步在现有污染源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和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实现监管信息的动态更新。如条件成熟,可按照政府的统一要求,建设多部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六)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最低抽查比例要求:

1、重点监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各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全覆盖监管。

重点排污单位应包括国家及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冶炼、火电、化工(石化)、电镀、制浆及造纸、印染、麻纺、制革、水泥制造(仅有粉磨站除外)、焦化行业企业;自备火电、城镇污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填埋(焚烧)、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等企业。

对持国家、省、市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产生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产废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污染源、信用评价为环境风险企业和环境不良企业的特殊监管对象,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2、一般监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各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一般监管单位是指重点监管单位以外的排污单位。按照监管类型分为一般污染源项目、新改扩建设类项目、危险废物类项目等3大类。

(1)一般污染源项目主要包括工业企业(重点监管单位除外)、自来水厂、医疗单位、科研院所与大专院校、第三产业、建筑工地等污染源(核与辐射除外)。

(2)新改扩建项目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环保部门审批未三同时验收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建设期和试生产期,未动工建设和取消的除外)。

(3)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企业。

各部门应有计划开展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各部门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3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各部门要合理调配现有环境执法资源,形成执法资源数据库(详见附件2),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抽查比例随机抽取环境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被检企业名单,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统筹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局属各部门按附件1的职责分工各自负责本部门随机抽查任务的落实。

(二)规范执法。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检查。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相关执法文书,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如有条件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制作相关文书。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到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三)依法处罚。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四)抽查保密。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

(五)联合抽查。各部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可按照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六)信息公开。各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有条件,可按照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七)监管频次变更。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其它有关于监管频次的要求也不再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要高度重视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逐步建立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一是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同时,准确及时地报送相关动态信息。二是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进度安排

制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完成宣传培训工作;完成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清单。

附件:

1、醴陵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职责分工

2、醴陵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库

 

 

 

www.sb-488.com

                                                                       2016年429

 

 

 

附件1

 

醴陵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随机抽查职责分工

 

    醴陵市环保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环境监察大队:牵头组织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按照《www.sb-488.com关于下达2016年度企事业单位环保设施及排污口环境监察和监测计划的通知》(醴环发20165)具体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随机抽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验收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监督管理。

    环境监测站:按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按规定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性监测和排污收费监测,配合上级部门对在线监控系统有效性审核比对监测;承担随机抽查环境监测管理和组织监测报告工作。

    行政审批股:负责被抽查单位的环评报审、批复的落实情况检查;负责被抽查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污染控制股: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单位下达污染源限期治理、停产整改通知;负责审查被抽查企业的环境治理工程方案及牵头组织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被抽查企业污防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进行审批;负责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和贮存单位的随机抽查工作。

生态股:负责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检查及指导、协调。

政策法规股:牵头随机抽查工作中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罚、执行、司法移送和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随机抽查工作的协调、保障或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2

 

醴陵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库

 

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监测站

行政审批股

污染控制股

生态股

陆宇星

周孝奇

傅冬平

易智辉

 

 

张新庭

王筱红

何建森

陈晓亚

陶英奇

赖莎淼

 

幸利红

郭文英

 

黄远伟

 

 

 

游绍纬

贺力强

 

 

 

 

易志刚

 

 

 

 

王浩淼

 

 

 

邱红坚

 

 

 

 

杨文军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上一篇:2016年醴陵市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下一篇:2016年醴陵市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一般排污单位名单
醴陵市环境保护
Copyright@2009-2015 天域网络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备案号:湘ICP备15002949号 网站管理
您是当前第位访客